一、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时出现故障,应本着“勤俭办学”的精神,尽量在学院内组织人员维修和排除故障,并做好维修记录。
二、购买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,负责与厂方联系维修业务。
三、凡购买的仪器设备,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,负责对外联系索赔、更换等工作。
四、若学院内确实无条件进行维修的,应填写“设备报修单”,送物资设备处办报修。
五、物资设备处在接到报修单后,应尽快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鉴定,并组织力量及时修复。
六、对维修人员(包括有维修记载的部门内维修人员),可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。
七、凡未经学院同意,自行购买零部件或请人维修的,一切经费自理、后果自负。
八、凡自购或经鉴定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损坏,维修经费学校不予负责。
九、对于经鉴定,损坏严重、或使用时间长、性能降低而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,以及因环保、电耗、计量标准等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无法改装的仪器设备,应进行降档或报废处理。
十、仪器设备的报废,先到实训中心填写报废表,实训中心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,实训中心主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作出技术鉴定,并报到学校审批。
十一、凡已通过审核,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,所在单位要就地封存,由院物资办统一处理。
十二、仪器设备报废后的残值收入,统一上缴学校财务,作“主动增加经费”用于购置新的仪器设备或维修经费。
十三、办理了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,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销账手续(防止有账无物)。
十四、任何个人不得将实训室仪器设备(不管何状态)转让、赠送给他人、或自行处理、擅自拆卸,违反规定者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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